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

土地储备机构如何对土地储备进行管理?

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下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

(二)宝龙、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

(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

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

什么是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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