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库大坝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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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塘坝管理规定
  2. 四川省水库大坝管理条例
  3. 大坝管理职责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建设措施有哪些
  5. 小型水库管理条例

塘坝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四条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已经注册登记的水库尚未确权划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征求水库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超出规定标准且无争议的,以已经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小型水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组建或者配备:

(一)国有水库,由水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三)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第十条水库防汛抗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与其他水库管理机构、水库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十一条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县(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

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和调度系统。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其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加强汛期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水库可能发生自溢泄洪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第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四川省水库大坝管理条例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

大坝管理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的大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的安全管理。

坝高15米以下的小二型大坝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中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一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坝高15米以上小二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所管辖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损毁大坝设施、危及大坝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建设措施有哪些

水库安全管理的“三措施、一要害”

“三措施”指落实水库监测预报,落实水库调度运用方案,落实水库抢险应急预案。“一要害”是指落实小型水库行政、技术、巡查三项责任人。

小型水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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