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13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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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151条司法解释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3. 公司法13条全文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5. 公司法第148条全文

公司法151条司法解释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念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一、注册公司的条件有:

1、有股东,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额;

2、有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3、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去工商局核名,申请设立登记;

4、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公司注册流程:

1、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

2、提交材料,时间:5-15个工作日;

3、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

4、刻章等事项,时间:1-2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13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条主要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依法登记后,即具有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行为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公司法》共出台了五部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6个条文,主要是对新公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共24个条文,主要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共28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公司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共27条,主要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共6条,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内部利益的平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公司法第148条全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董事是基于股东的信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关,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力。董事会的职权由董事集体行使。因此可以说,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董事被授予了广泛的参与管理公司事务和公司财产的权力。董事基于股东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就应当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为确保董事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董事放弃、怠于行使权力或者为自己的利益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从法律上对董事的义务做严格的规定,以约束董事的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董事规定了严格的义务。从学理上讲,董事义务按其内容不同一般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大类。注意义务又称为勤勉义务或善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国外有关公司的法律中规定的董事义务,基本上都属于这两类义务的范畴。这次修订公司法,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规范出发,在本条中明确了董事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公司事务等职权。他们同样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权力,对他们也应当规定严格的义务,以约束他们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本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为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对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对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所承担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项禁止性义务,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这项义务是忠实义务的一个具体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法定的忠实义务,必须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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