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司法解释)

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何认定呢?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的是什么?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增设的罪名。

  《决定》的第2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后,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情节较轻”的提法,并增加了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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