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校是何时废止种族隔离的?
1954年5月17日,美国高等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Case of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中认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违背宪法的。这一决定推翻了 1896年普莱西对弗格森一案(Plessy v. Ferguson )中认定的“分离但是公 平”原则。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 1891—1974)命令各州以“谨慎的速 度”逐渐在教育机构取消种族隔离。同样是在1954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命令 在诸如高尔夫球场、公园、游泳池和运动场取消种族隔离。在这些法令之后,美 国的种族隔离现状逐渐得到改善。20世纪60年代,黑人和他们的支持者们举行了一系列的静坐示威,有的游行示威者甚至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到南方各州进 行反种族隔离的示威。在此之后,美国的公共场所才逐渐取消了种族隔离制度。
一、种族隔离罪的概念、含义、内容二、种族隔离罪的基本特征三、有关?
2.本公约缔约国宣布:凡是犯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
第 二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所谓“种族隔离的罪行”,应包括与南部非洲境内所推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办法,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计划地压迫他们而作出的下列不人道行为:
(a)用下列方式剥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一)杀害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
(二)使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受到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侵犯他们的自由或尊严,或者严刑拷打他们或使他们受残酷、不人道或屈辱的待遇或刑罚;
(三)任意逮捕和非法监禁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
(b)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故意加以旨在使其全部或局部灭绝的生活条件;
(c)任何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旨在阻止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参与该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者,以及故意造成条件,以阻止一个或一个以上这种团体的充分发展,特别是剥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权利、组织已获承认的工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离开和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自由主张和表达的权利以及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d)任何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旨在用下列方法按照种族界线分化人民者: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建立单独的保留区或居住区,禁止不同种族团体的成员互相通婚,没收属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或其成员的地产;
(e)剥削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的劳力,特别是强迫劳动;
(f)迫害反对种族隔离的组织或个人,剥夺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创业项目群,学习操作 18个小项目,添加 微信:niuben22 备注:小项目!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omsoc.cn/9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