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件(杜培武案件结果)

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列宁格勒案件是怎样的案件?

列宁格勒案件是1949年秋,苏联内务部长贝利亚和保安部长阿巴库莫夫掌握下的保安部门突然逮捕了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沃兹涅辛斯基,苏共中央负责国家保安工作的苏共中央书记库兹涅佐夫,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主席罗吉昂诺夫,列宁格勒州委、列宁格勒市委书记波普科夫,列宁格勒市委副书记格布斯金等一大批党政军高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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