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企业法规中什么是一般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A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B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取回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取回权的法律特征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 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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