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如下: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 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颁布规定、发布行政命令。

原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可以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通过立法程序或备案审查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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