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哪些人签字)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注销以后的会计档案由破产注销的主管单位或财产所有者的代管者移交当地档案管保管五年,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移交工商局或由工商局,法院指定的单位代管有主管部门的由你们的主管部门进行保管,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注销后一般都不按这个规定进行保管,只要你们的注销手续办完了,如果自己没有必要保存,就可以不保存了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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