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细则释疑)

对公务员的处分有哪些种类?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给予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 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 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公务员,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 失的公务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宜继 续担任现职务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对于违纪的公务员,级别为本人所任职务相对应的级别在最低 等级的,不宜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应同时降低级别和职 务工资。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 公务员纪律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 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公务员对处分不服怎么办?

如果你对该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 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 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 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 诉。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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